公告正文

按原文分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6-211122-00176 项目名称: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加油定点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850000.00 最高限价(%):100.00 采购需求: 查看

一、服务要求

(一)燃油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的油品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油品齐全(包含:92#和95#汽油;0#和-35#柴油),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正规供货渠道等及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响应文件中应提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最新出具的油质检验报告复印件。供应商须承诺所提供的油品符合以下标准: 0#柴油: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35#柴油: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92#汽油:符合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 95#汽油:符合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 (二)加油要求 (1)供应商所辖加油站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非本车加油、车外加油。 (2)采购人发现燃油存在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安排授权人员到场,共同核查界定故障原因,协商确定损失赔偿事项。双方对成因有分歧的,共同送检判定。油品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损坏,经4S店或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出具有效鉴定材料的,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全额承担。 (3)供应商负责安全消防检查,每月检查一次;所有工作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因供应商工作不合规、不到位而引发的各种安全事故,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4)供应商负责对管理员和加油员进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车辆对号加油,若因管理员或加油员工作疏忽且未严格执行的,所产生的加油费用均由供应商负责。 (5)成交供应商须全程保障所供油品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国标标准。车辆发生故障、损坏、报废,按以下流程统一认定: ① 初步认定:由车辆品牌官方4S店或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出具专项检测报告、故障成因说明,明确损坏原因为油品质量不达标直接造成; ② 最终权威认定:若甲乙双方对维修结论存在争议,双方须共同现场见证取样、封样,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油品国标检测;以CMA正式检测报告为最终唯一判定依据; ③ 费用承担规则:检测结果油品不合格,检测费、维修费、拖车费、清洗费、车辆报废损失及一切关联经济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油品合格,所有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④ 责任兜底:凡经上述流程认定,确系供应商所供油品质量不达标引发的车辆维修、部件损毁、整车报废等全部经济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全额承担。 (三)其他要求: (1)能够提供加油交易数据信息,按用车主管部门需求提供加油费用结算统计报表并实时上报,随时备查车辆加油情况。 (2)在油品供应紧张时,保证车辆优先加油。 (3)确定专人对车辆加油进行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咨询投诉、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加油明细数据汇总上传等工作。 (4)加油点必须是投标人自有或合作的合法固定加油点。 (5)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6)采购人有权对投标人所供应油品不定期不限次抽检。若经相关部门鉴定确立存在问题时(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指定检测部门抽检油站油品检验结果为基准),鉴定费用由投标人支付,并由投标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7) 供应商须在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府前大街盘山县公安局导航距离5公里(含)范围内设置加油点为采购人提供加油服务。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商务要求

报价要求:本项目按照折扣率进行报价,且该报价折扣必须为固定数值,不接受区间报价(如5%~6%)。供应商按照当期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价格标准P0为基础,所有不同标号成品油按照统一的折扣进行报价。比率最高限价为100%。(注:0<报价折扣≦100%。例如:原价格100元,折扣率95%,则供货价格为95元)。 如果供应商面向社会加油实施促销方案,应保证本项目采购单位同时享受其促销方案的权利。当促销价格高于定点加油优惠价时,定点加油优惠单价可保持不变;当促销价低于定点加油优惠单价时,在促销期间,享受低于定点加油优惠单价时的促销价格,保证加油优惠价不高于促销价。 所有不同标号成品油均执行投标报价折扣比率。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日常加油由采购人按实际发生额*折扣率每月据实结算。

三、预算金额

年度预算金额为85万元(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供应商按折扣比率进行报价。)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8月07日18时00分至2026年08月3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8月31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府北大街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招标文件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地 址: 盘锦市盘山县钱江路86号 联系方式: 0427268384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 地 址: 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府北大街 联系方式: 无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无 账户名称: 无 账号: 无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栾蓝 电 话: 0427-865005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