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按原文分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6NCZ(YC)004144 项目编号: D6401000141101260 项目名称: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检验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第三批)四至六标段 预算金额(元): 6990875.00 最高限价(如有): 6990875.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标的名称 品目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检验试剂及耗材三批(四标段) 四标段检验试剂及耗材 其他非病人用诊断检验、实验用试 1 (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2050875.00 进口产品 检验试剂及耗材三批(五标段) 五标段检验试剂及耗材 其他非病人用诊断检验、实验用试 1 (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1440000.00 进口产品 检验试剂及耗材三批(六标段) 六标段检验试剂及耗材 其他非病人用诊断检验、实验用试 1 (具体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3500000.00 进口产品 数量合计: 3 预算合计: 6990875.00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供货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 (采)发〔2022 〕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5)国产产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的规定对报价给与20%评审优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3.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3.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3.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3.7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一记录名单: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信用记录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 3.8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投标人属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直接参加投标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 ②投标人属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参加投标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投国产医疗器械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3.9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均须提供进口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或中国地区总代理的授权书(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的,无须提供)。 注 1:3.3-3.6 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注 2:将上述资料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作为资格评审证明材料。需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有权视其为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 2026-08-20 20:23:51 至 2026-08-27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 :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 :电子下载 售价 :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09-18 09:0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 :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1.参加投标供应商,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CA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2.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请及时将软硬件升级更新至最新版本。该交易管理平台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报名前须办理CA锁及电子签章(含公章及法人章),办理CA锁请自行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CA锁办理)界面查询,支持多平台CA锁;3.供应商 报名如出现疑问,请拨打电话:4009980000 进行咨询。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 投标一律不予接收。新平台使用及操作问题,请联系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注:1、请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公告 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 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后果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地 址: 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56号 联系方式: 0951-688215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宁夏恒昌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中房梅园公寓912室 联系方式: 0951-8762825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吴老师 电话: 0951-6882154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郝仓、刘立洁、黄乐 电话: 0951-8762825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正文.pdf 招标文件正文.pdf 招标文件正文.pdf 代理机构 : 宁夏恒昌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 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