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按原文分段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6-210882-00170 项目名称: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原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官屯镇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包组编号:001(暗标评审) 预算金额(元):19738573.00 最高限价(元):19738573.00 采购需求: 查看 ★
一、项目概况
辽宁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原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与官屯镇连片构成大石桥“中国镁都”核心矿集区,全域菱镁、滑石、白云石等资源富集,是全国菱镁开采、镁质耐火材料深加工、镁新材料产业核心承载区;两区产业互补、资源连片、矿权交错,也是区域性金属非金属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重点片区,本区域分布各类在产矿山、露天采场、历史老窑、尾矿库,跨镇街采空重叠区,存在大量跨矿界隐蔽致灾盲区。为全面查清本区域采空区、地下矿山地质构造、水源与通道、地压活动、露天边坡、尾矿库等各类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分布特征、发育规律及风险等级,精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规范区域采掘活动、灾害治理及生态修复工作,特开展本次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为区域安全规划、隐患治理、应急管控、资源开发提供依据。 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原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官屯镇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项目区面积160.60km 2 ,区内共有60处矿山,按照开采方式划分,露天开采矿山43处、地下开采矿山14处,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结合的矿山3处。按照矿种划分,金矿7处、白云岩2处、滑石5处、建筑用白云岩6处、建筑用大理岩24处、建筑用花岗岩3处、菱镁矿7处、冶金用白云岩4处、砖瓦用粘土2处。 ★
二、服务需求
收集2019年矿山采空区调查报告和以往矿山、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结合现场调查、物探、钻探、抽水试验、岩石力学试验等多手段综合探查,重点查明区域采空区分布范围与空间形态、地质构造特征、地下水源与导水通道、地压活动异常区域、露天边坡稳定性及尾矿库潜在风险等关键致灾因素。在地面普查阶段,系统开展采空区、含水体及断裂构造的宏观识别与定位;在井下探查阶段,探测采空区边界、导(含)水体、微小构造及应力集中区,揭示隐伏于矿体及围岩内的不良地质体及其在采动应力耦合作用下的灾变演化特征。同时,针对露天矿山采矿权范围内滑坡、坍塌等历史灾害区,开展地质构造、边坡岩体结构、水文地质条件及采空区(含溶洞)的综合调查,结合高陡边坡稳定性评估和力学测试成果,定量评价灾害易发性。最终,基于上述成果提出针对性防治建议与工程对策,为矿山灾害预警、防控治理及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
三、服务标准规范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法典》(2026年8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6月) (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 (8)《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4月) 2.政策文件要求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9号);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2022年7月25日); (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2022年2月8日); (4)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辽应急非煤〔2022〕12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4〕70号); (6)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 (7)《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的通知》(矿安〔2024〕41号); (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函〔2024〕259号); (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认真做好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3〕37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辽矿安监三〔2025〕7号); (11)《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辽矿安监三〔2024〕79号); (12)《辽宁省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工作方案》(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 (1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5〕18号); 3.规范规程 (1)《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1部分:总则》(KA/T 22.1-2024); (2)《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 第3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KA/T 22.3-2024)等其他相关规范。 ★
四、技术要求
1.资料收集与分析 系统收集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以往勘查资料、开采历史、现状,以及生产区、规划区的相关报告、图纸、台账等资料,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的基本情况、生产建设现状、以往灾害(事故)情况等。 通过调查走访,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开采历史、开采工艺、地面及井下现状等情况,以及尾矿库的建设历史、堆存工艺、日常运行等情况,对收集的资料进行补充完善。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3~5年生产规划,分析以往地质勘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资料的完整性及可靠性。 2.现场探查 组织区域内各生产矿山完成单体隐蔽致灾因素全面自查,补齐井下巷道实测、老空积水、地质构造等基础数据。针对跨矿权边界、连片采空区、地下水连通带等区域性重点区域,采用政府统筹、第三方专业机构牵头的联合探查模式,严格遵循物探扫面、异常加密、钻探验证的作业原则,全面排查单一矿山无法查清的区域性连通性隐蔽隐患。 3.综合研判 整合物探、钻探、监测、实地核查等各类数据,完成所有隐患要素矢量化上图。深入研判各类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的发育特征、空间分布、连通机制及致灾机理,开展灾害风险分级,明确各区块主要致灾类型,针对性划分风险管控分区,初步制定分区管控和工程治理建议。 4.提交普查成果 梳理汇总全部普查成果,统一数据标准、坐标体系和成果格式。综合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编制《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原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官屯镇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报告》。 ★
五、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 ★
六、成果要求
《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原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官屯镇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报告》、相关图件和统计表等。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需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单位。(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应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确定企业规模。(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甲级,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地质矿产或水文、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8月31日17时00分至2026年09月0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年09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2.本项目根据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本要求,采取CA锁电子报名及投标,供应商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本项目供应商采取非现场方式(电子邮件)递交电子版备份响应文件,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供应商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版备份响应文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lnzzjsgc@163.com邮箱。如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电子版备份投标文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加密文件密码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发送到上述邮箱内,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投标无效。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或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数字认证证书进行解密电子文件,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限为30分钟。同时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电子设备并对电子设备进行调试,避免影响开评标活动。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 大石桥市哈大中路 联系方式: 0417-59880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正则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三楼东里72-1号 联系方式: 0417-3843008 邮箱地址: lnzzjsgc@163.com 开户行: 招商银行营口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辽宁正则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4179008397100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志宇 电 话: 0417-384300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