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按原文分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JSZC-320115-NJRJ-G2026-001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空港片区路灯、信号灯电缆配件采购及配套安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6-09-01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供应商提出的答疑及回复事项: 问题 1: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产品主要性能及质量其中“★、▲”项,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产品白皮书或专项单独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检测报告 : 请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检测报告,是指产品生产厂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后出具的报告,还是投标人自行采购产品后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出具的报告 ? 如系后者,因检测报告出具需一定周期,我方在投标时间内无法完成,恐难以按要求提供,存在歧视性行为。 回复: 招标文件第二章 7.2 对带 “★”的技术条款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审时不予认可(采购需求中另有规定的,也可从其规定)。第三章 评分因素 2 其中“★、▲”项,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产品白皮书或专项单独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并未要求 投标人自行采购产品后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不存在歧视性内容。 问题 2 : 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本次采购主要目的为恢复路灯、信号灯整体性能,照明效果、安全标准、使用年限不得低于道路原有设计标准,且所有材料、施工工艺、工程验收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江苏省及南京市现行最新市政道路照明电施工建设与验收规范标准,确保工程合规、安全、长效稳定运行。 存在问题: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明确本项目工程验收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江苏省及南京市现行最新市政道路照明电施工建设与验收规范标准。但我公司现场踏勘发现,现场多数灯杆内未敷设电源线,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电源线的清单子目,施工完成后也无法满足通电亮灯要求,请明确工程验收是否以亮灯为验收标准。 回复: 本项目履约验收标准以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为准,亮灯为基础验收要求之一。 问题 3 : 经我公司现场踏勘,现场大量灯杆无灯具、无供电线路,且报价清单内未设置对应子目,该部分工作内容无法进行报价。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结算条款亦未约定此类漏项子目的结算方式。上述事项直接影响投标人报价,现将现场踏勘照片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回复: 招标文件清晰说明本项目为货物采购并伴随服务,具体为对被盗电缆及损毁、缺失的城市道路照明配套设施进行采购、更换及安装恢复。采购清单是主要标的,为实现路灯及信号灯的正常安装、调试、验收、投入使用所必需的配套附件、辅料、零配件、线材、灯具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包含的责任和义务,属于货物配套伴随服务范畴。供应商应现场踏勘、充分研判所采购产品及配套需求,将可能涉及的配套物资费用全部计入投标报价;因供应商漏估、漏算配套件导致无法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不通过的,应由中标供应商免费补齐并承担违约责任。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5. 报价要求( 2 )供应商报价应建立在对项目服务范围、要求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成交后签订合同及履约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费用或其他的要求。 ( 3 )供应商可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其施工环境,项目位置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及工期的情况,采购人对于现有的施工环境及条件将不增加任何投入,请供应商自行考虑并计入投标报价内。( 4 )技术参数内容描述不详的,应结合项目现场,并综合考虑施工规范、地方规章等的要求,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项目相关内容而产生的费用,列入相应投标报价中,实施过程中费用不调整。 7. 货物和调试验收标准:( 3 )全路段照明功能完全恢复,照度、均匀度符合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灯具启闭正常、供电稳定,无频闪、无熄灭、无漏电短路问题,控制系统运行正常。 更正日期: 2026-09-18

三、其他补充事宜

上述回复不涉及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招标文件内容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中路166号 联系人:薛桂寅 联系电话:025-527311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南京瑞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石狮路12号绿地云都会大厦2幢703室(南京地铁2号线4号线金马路站上盖建筑) 联系人:宋铭钰 联系电话:025-83111722-80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铭钰 电话:025-83111722-8016

五、附件

( 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 无 附件: JSZC-320115-NJRJ-G2026-0017采购文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