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按原文分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czsjcg202609-00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智能机器人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9月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质疑事项 1.评标办法“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评分项以职称证书设限,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性不足,设置倾向性、歧视性门槛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评分(7分)-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规定:“投标人(或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拟派项目组成员具有机电或电气或智能制造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5分,最高得3分”。建议:取消“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职称证书评分项;或将证书范围扩大为机电、电气、自动化、工业机器人、智能制造、机械设计制造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及同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电工、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等),并允许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证明人员实际履约。 回复: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中,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评分标准现予以删除,对应 3分分值调整至价格分中,价格分由原来30分调整为33分,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 2.标注“■”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签订合同后供货前3日内现场搭建软件环境演示”承诺函,时限过短、标准模糊、责任失衡,设置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规定:“标注‘■’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签订合同后供货前,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日内到采购人处搭建软件环境进行现场功能核验演示,如演示结果不满足或拒绝配合现场演示或逾期未完成演示的,视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资格的,采购人有权上报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诺函格式自拟且加盖公章,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1.“3日内到采购人处搭建软件环境进行现场功能核验演示”时限极短且地点限定于采购人单位所在地,软件环境搭建涉及系统部署、数据初始化、网络调试、功能配置等多环节,外地供应商及中小企业难以在3日内完成异地现场搭建演示,实质构成对外地、中小企业供应商的限制和排斥; 2.“演示结果不满足”无客观判定标准,演示结论由采购人单方认定,自由裁量权过大;且“拒绝配合”“逾期完成”与“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资格”性质完全不同,将程序性瑕疵直接定性为弄虚作假并上报监管部门、追偿损失,责任设置严重失衡,明显加重供应商义务、显失公平; 3.采购需求注3已另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到采购人单位对招标清单内核心产品‘机器人实训平台’功能逐条演示……接采购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演示”,注5约定到货验收核对,注6约定第三方随机抽检,招标文件已具备完整的履约验收与质量监督机制,本条款系重复设置、叠加设限,无必要且进一步抬高中标人履约风险; 4.该条款以“承诺函”形式将无客观标准的演示义务前置至中标后、供货前,客观上使采购人可在履约阶段随时启动演示,并根据“结果不满足”的单方判断解除合同、追偿损失,中标供应商履约处于不确定状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显失公平的条款。 建议: 1.取消“签订合同后供货前3日内现场搭建软件环境演示”承诺条款,删除“视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资格”的定性表述;2.将软件功能现场核验并入履约验收环节,按采购需求注3、注5、注6约定的时限与验收、抽检机制执行,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共同商定合理核验时限,确保程序公平、责任对等。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情况中第( 2)条,调整为:标注“ ■ ”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在验收阶段提供现场功能核验演示,演示内容须与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致,若中标人 演示内容与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不一致或拒绝配合现场演示或逾期未完成演示 ,采购人有权上报相关部门,中标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诺函格式自拟且加盖公章,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 3:机器人实训平台工业机器人本体动作半径≤550mm指标设置不合理,存在排他倾向,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26机器人实训平台工业机器人参数要求动作半径≤550mm。工业机器人实训教学场景,很多主流教学型六轴机器人动作半径580—700mm同样完全满足本项目全部实训课程,该指标不是教学实训必须上限,人为设置半径上限,直接排除大量主流品牌教学机器人产品,并非基于实训实际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请求:删除 “动作半径:≤550mm”上限限制,修改为“动作半径≤700mm,满足本项目全部实训工况”。 回复:原招标文件 第三章采购需求 ,

二、货物需求机器人实训平台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工业机器人参数

“动作半径:≤550mm”,修改为:动作半径:≤700mm,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 4:机器人实训平台视觉工控机硬性要求≥4路24V恒压光源接口,单路最大电流3A,总功耗最大80W参数过于特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P28视觉工控机要求≥4路24V恒压光源接口,单路最大电流3A,总功耗最大80W。常规机器视觉可通过外接光源控制器实现光源驱动,工控机本身集成多路大功率恒压光源接口并非实训设备通用配置,该参数属于特定厂商定制款硬件特征,多数主流品牌视觉工控机无该硬件配置,但通过外接光源控制器完全可以实现全部实训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技术要求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请求:修改参数,允许采用 “工控机+外置光源控制器”组合方案实现同等功能,不强制工控机本体集成大功率恒压光源接口。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二、货物需求机器人实训平台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工业视觉模块参数第(

5)条,现修改为:(5)视觉工控机:供电24VDC,内存≥8GB,存储≥128GSSD。≥1个HDMI端口,≥1个VGA端口。支持≥8路光耦隔离输入支持、≥8路光耦隔离输出、 ≥ 4路24V恒压光源接口,亮度可控,单路最大电流3A,总功耗最大80W(或采用“工控机+外置光源控制器”组合方案实现同等功能,不强制工控机本体集成大功率恒压光源接口);≥4个千兆网口、≥2个USB2.0接口、≥2个USB3.0接口。软件能满足视觉定位、尺寸测量、缺陷检测以及信息识别等机器视觉应用。采用完全图形化的软件交互界面,功能模块直观易懂,拖拽式操作能快速搭建视觉方案。软件平台需提供多个图像处理算子与多种交互式开发工具,支持多种图像采集设备,能够满足机器视觉领域中定位、测量、识别、检测等需求,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 5:PLC控制单元本体要求可扩展串行通信模块≥3个;可扩展I/O信号模块≥8个指标,超出实训实际需求,具有指向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P28页PLC控制单元要求本体可扩展串行通信模块≥3个:可扩展I/O信号模块≥8个。本项目实训平台实际IO点位需求不需要如此多扩展槽位,市面主流同档次教学PLC部分型号扩展槽达不到该数量,但完全满足本项目实训全部实验,该参数并非教学必需指标,容易指向特定型号PLC。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质疑请求:修改为 “PLC支持扩展串行通信模块、I/O信号模块,满足本实训平台全部模块接入使用需求”,取消硬性≥3、≥8数量限制。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二、货物需求机器人实训平台技术参数及要求第

5条PLC控制单元参数,现修改为:5.PLC控制单元:DC24V供电,工作存储器≥100KB;本体集成数字量输入不小于14路24VDC支持漏型/源型,数字量输出不少于10路24VDC晶体管,模拟量输入不少于2路;本体集成≥6路高速计数器、≥4路脉冲输出;支持信号板扩展本地I/O;PLC支持扩展串行通信模块、I/O信号模块,满足本实训平台全部模块接入使用需求;支持PROFINETIO控制器、智能设备功能,支持TCP/IP,开放式安全通信,内置Web服务器,支持OPCUA服务器。配套数字量输入输出扩展模块:16路24VDC输入/16路继电器输出,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 6:移动编程平台要求物理核心≥14核,线程≥20线程,硬件配置过高,超出实训软件实际运行需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P31移动编程平台要求物理核心≥14核,线程≥20线程;智能制造柔性化实训产线编程终端同样要求物理核心≥14核,线程≥20线程。本项目运行机器人仿真、PLC仿真、数字孪生教学软件,8-12核处理器即可流畅运行全部教学软件,强制要求14核物理核心属于过度配置,抬高项目成本,且参数指向特定系列CPU,排斥其他合格配置设备。 法律依据:财库〔 2021〕22号,政府采购不得设置过高非必要硬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下调处理器硬件指标,改为满足本项目全部仿真软件流畅运行性能要求,不再强制物理核心 ≥14核、线程≥20线程。 回复: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二、配置清单中第26条编程终端参数,现修改为

搭载多核处理器(性能满足本项目所有仿真软件、所有数字孪生软件、所有编程软件的流畅运行、 ≥16G内存、≥500GSSD存储,含键鼠及≥23.8寸显示器 ,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 7:电参数测试仪要求投标时就要提供承诺函承诺供货前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属于投标阶段不合理前置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P33电参数测试仪要求“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承诺供货前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校准证书属于设备到货后供货环节提供材料,不应在投标阶段强制作为评审约束,投标阶段仅需要承诺供货时提供即可,将供货环节材料义务前置到投标评审环节,增加供应商投标负担。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得将履约阶段材料作为投标资格、评审的前置条件。 质疑请求:调整条款,取消投标阶段对该校准证书承诺函强制要求,调整为设备到货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校准证书。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二、货物需求机器人实训平台技术参数及要求,第

30条电参数测试仪中,第(7)项参数中承诺函内容现修改为: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承诺设备到货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校准证书,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 8: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大量标注“●”“■”关键指标,部分指标参数设置过于精细,参数指标指向特定厂商产品,存在倾向性,限制市场充分竞争。 事实依据:第三章采购需求机器人实训平台、智能安全防护系统、智能制造虚拟工厂仿真软件等设备大量出现极细化硬件、软件参数,部分参数属于特定厂商私有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请求:对全部 “●”“■”标记的技术指标重新论证,删除指向特定产品的排他性参数,修改为行业通用技术指标,保证多家不同品牌厂商均可满足。 回复:未见贵司提出具体质疑事项和事实证明,也未见其所述所谓的 “特定厂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效的质疑需要包含具体事项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其次,采购人采购前期已对本项目需求进行了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采购参数及资格条件均具有竞争性,有多家潜在供应商满足,未见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质疑请求不予支持,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9:智能安全防护系统多项检测报告、实物照片标注的强制要求,部分硬件指标偏向安防定制一体机,教学实训非必需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P37-38智能安全防护系统●项多项指标,要求提供带标注实物照片、第三方检测报告,冲击耐受、标称放电电流等极高防雷参数。本设备用于实训室内部教学环境,实训室建筑本身已有建筑防雷,该套设备部分防雷指标远超实训室实际使用需要,参数特征高度匹配某一款特定一体机产品,存在排他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结合校园实训室实际用电防护需求,重新梳理防雷、浪涌指标,删除超出校园场景非必要高参数;证明材料不应强制只接受实物标注照片,可提供官方检测报告、技术白皮书予以响应。 回复: 1 . 防雷、浪涌等指标系国家标准要求。本项目智能安全防护系统用于保障机器人实训基地供配电及师生用电安全,属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的重点设备。招标文件要求 “符合GB/T18802.21-2016、GB/T18802.11-2020等相关国家标准”,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与实物照片标注。 2. 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作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求——本条款以国家标准为基准、以第三方检测为手段,对所有供应商同等适用,不构成差别待遇。 3 . 未见贵司提出具体质疑事项的事实证明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二条,本项质疑缺乏必要证明材料与事实依据, 质疑请求不予支持,按招标文件执行 。 质疑事项 10:智能制造虚拟工厂仿真软件Al自动识别机器人型号功能设置为●重点评审项,该功能不属于机器人实训教学刚需功能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P60智能制造虚拟工厂仿真软件●要求“软件具备AI自动识别机器人型号功能,用户上传机器人模型后,可以根据模型自动匹配推荐后台的机器人模型”。查阅工业机器人仿真教学软件通用行业需求,该Al自动识别模型并非开展实训教学必备功能,不具备该Al识别功能完全不影响全部实训课程开展,将非刚需功能设置为高分重要评审项,指向特定厂商独有软件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将该条从 ●重要评审指标中移除,调整为一般性参考功能,不作为打分扣分项。 回复: 1. 该功能系智能仿真软件易用性与智能化水平的体现,与本项目 “智能机器人实训基地”定位高度相关。招标文件原文“软件具备AI自动识别机器人型号功能,用户上传机器人模型后,可以根据模型自动匹配推荐控制方案”,其目的是降低教师与学生建模配置门槛,提升实训效率,符合智能制造类专业教学发展需要。 市场调研结论得出有三家及以上厂商 均可提供满足该 AI智能识别能力的产品。在本项目中,该 参数 被设定为评分办法中的加分项(优选指标),旨在通过择优选取。 2. 采购需求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评审项设置系对项目核心功能重要性的合理标识,不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情形。 3. 未见贵司提出具体质疑事项的事实证明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二条,本项质疑缺乏必要证明材料与事实依据, 质疑请求不予支持,按招标文件执行 。 质疑事项 11:智能制造虚拟工厂仿真软件模型自动轻量化处理多档调节(20%—80%),文件最多压缩至原始文件1/30设置精确数值,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P58智能制造虚拟工厂仿真软件●要求“设有20%—80%多档轻量化等级可供调节;在适宜参数配置条件下,模型文件体积最多可压缩至原始文件大小的1/30”。精确设置压缩档位百分比、压缩比例1/30,该类精确的软件性能参数,市面多数仿真软件表述为支持多级轻量化,不会固定写死20%—80%档位、1/30压缩比,参数极像直接摘抄某厂商产品手册,限制其他软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删除固定百分比、固定 1/30压缩比例,修改为“支持模型多级轻量化压缩,可有效降低模型占用存储空间”。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