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按原文分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czqjcg202609-00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全椒县医院医共体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县人民医院弱电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9月1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质疑事项 1: 采购方式错误,本项目不符合竞争性磋商的法定适用条件,且竞争性磋商缺乏行政法规依据 2. 本项目技术规格极度明确:磋商文件设置▲技术参数 15 项,每项参数均有精确的量化指标(如"每通道不少于 12 个动态自动陷波器""四虚一支持 16 条 40G 堆叠链路""可识别距样机 150m 处的人体""输出额定电压应 208/220/230/240VAC 可调"等),并附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报价表。 3. 本项目价格总额可事先计算:磋商文件明确设定最高限价 197.872万元,预算金额 219.951837 万元。 4. 本项目不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是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是艺术品采购或专利专有技术采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该条对政府采购工程的非招标方式作了封闭式列举,仅限于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未包含竞争性磋商。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部门规章同样未将竞争性磋商纳入非招标采购方式范围。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的五种情形:(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综上: 1. 从法律位阶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为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财库〔2014〕214 号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的非招标方式仅限于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缺乏行政法规层面的法律依据。 2. 从适用条件看,本项目技术规格极度明确(15 项▲参数均有精确量化指标),价格总额可事先计算(最高限价 197.872 万元),完全不符合竞争性磋商"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或"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核心适用条件。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个技术规格已经极度明确的项目,在制度逻辑上自相矛盾。 3. 从项目性质看,本项目设备采购金额占比远超施工安装金额,实质上属于货物采购,应当按照货物采购规则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而非竞争性磋商。 回复 1: 本项目为弱电工程施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范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第五条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预算金额219.951837万元,未达到施工类项目法定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属于“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适用情形。因此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合法合规,不存在适用错误的问题。 质疑事项 2: 采购性质认定错误,以工程为名行货物采购之实,规避货物采购法定监管要求 事实依据: 1. 本项目名义上为"弱电工程",采用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工程类),要求供应商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使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法,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2. 但从采购需求实质内容看,本项目核心为设备采购:内网汇聚交换机 2 台、外网汇聚交换机 2 台、监控汇聚交换机 1 台、无线控制器 1 台、吸顶 AP 17 台、面板 AP 21 台、各类摄像头数十台、NVR 存储设备、UPS 电源、广播设备、排队叫号设备、会议系统设备等。设备采购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远超施工安装金额。 3. 评审办法中设置▲技术参数 15 项,每项 2 分,共 30 分,全部为设备产品的技术规格参数,采用货物采购典型的参数逐项打分方式,而非工程采购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方式。 4. 价格分权重仅为 27%,低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货物项目价格分不低于30%的法定下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本项目中的交换机、 AP、摄像头、服务器、UPS 等 IT 设备可以独立采购、独立更换,不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实质上属于货物采购。采购人将实质上的货物采购项目定性为工程采购,通过混淆采购性质规避货物采购的法定监管要求(价格分下限30%、核心产品认定、相同品牌处理等),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原则。 回复 2: 现行法规及安徽省相关制度未强制要求依据项目金额占比最大标的确定采购属性,金额占比仅作参考。结合本项目现场交叉施工统筹管理实际,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采购属性为工程类。且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价格分并未明确规定占分比例,本项目分值设置并无异常。 质疑事项 3 资格条件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施工资质门槛排除纯设备供应商 事实依据: 1. 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第 3 条规定:"供应商须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 4 条规定:"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 上述资质均为建筑施工类资质。但本项目核心为 IT 设备采购与系统集成,大量专业的 IT 设备供应商(如华为、新华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全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全椒县政务服务中心 8号楼9/10层 联系方式:周传球 0550-2307500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国市宁国大道诚信大厦 19楼 联系方式:刘泽良 17855348791、188155096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传球、刘泽良 联系方式: 0550-2307500、17855348791、18815509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