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按原文分段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czsjcg202607-03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物业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 6 年 7 月 21 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资信分 (22分)业绩:业绩中的服务内容包含了“陪护”的服务内容,违法 违规,排除限制了潜在的投标人。因为: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的内容为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修与管理、绿化养护、保洁等,而陪护是由病人家属与陪护机构负责,与物业服务无关。②采购需求中引用的《滁州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滁卫医〔2020〕148号)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或陪护服务机构为陪护工的聘用机构,这说明陪护与物业服务公司无关;同时这个文件从2020年7月16日施行,有效期2年,已失去法律效力: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请求:删除业绩中的 “陪护”服务内容。 答: 1.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的通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包括:建筑物日常维修(服务标准)、养护、管理,公共设备维护、保养,保安服务(保安服务指由安保人员提供的门卫、巡逻等一般性安全服务),车辆管理,公共绿地和室内绿化、摆花的养护和管理,环境卫生与保洁管理,垃圾清运、处理,污水管理,会议服务,餐厅管理,卫生管理,收发服务,公共关系管理,前期介入,档案管理等。预算单位编制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时,可以参考以上内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虽然秩序维护、保洁、工程维修和绿化养护是物业管理中的常见服务内容,但招标范围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和扩展,包括但不限于这些服务。本项目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已明确列出项所需服务的全部范围,以确保潜在供应商能够清楚理解招标需求,符合相关要求; 2.经查关于印发《滁州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滁卫医〔2020〕148 号)自2020年7月16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上级文件《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等有关内容要求实施及陪护工管理服务要求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该项评审因素是基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综合服务水平、实际需要和履约能力考虑,采购需求中已明确本项目需提供的服务内容,且本项目设置业绩作为评分项,未违反法律法规。 ( 二 )资信分( 22分)荣誉:1、授予荣誉的单位“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排斥限制了各市各地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在行政部门内部而设立的“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等部门:2、授予单位限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属于特定行业奖项,排斥限制党委、政府等其它行政部门。 请求:修改为:自 2023年1月1日以来(以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颁发时间为准),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投标人(或其所管项目)被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包含行政部门内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处”、“物业管理中心”等部门)授予荣誉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4分。 答: 此处要求同信用评分项中表述,即 此处行政主管部门包含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物业管理处、物业监管处、物业管理中心等。 ( 三 )招标文件第 58页资信分-业绩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医院物业服务业绩服务内容须同时包含卫生保洁、保安、陪护、停车场管理、水电气暖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内容方可计分,每项缺一不可,否则不计业绩分。 1 、陪护服务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无关,将其设置为既往业绩的必备条件于法无据。 请问一个拥有十年医院保洁、保安、工程运维等丰富经验的物业服务企业,仅仅因为以往项目服务内容中未包含 “陪护”二字就被排除在外或失去得分机会,这种逻辑毫无根据。陪护服务完全可以由中标企业在入场后通过短期招聘与岗前培训(通常1-2周)即可顺利开展,既往是否做过陪护,与该企业能否做好本项目陪护服务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 供应商 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 、停车场管理、水电气暖属于保安和设施设备维护的当然内容,单独列出并捆绑要求属于重复设置、人为增加障碍。 根据物业管理行业通行规范和实务操作: 停车场管理属于保安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的当然内容。物业服务标准中,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明确包括“出入管理、巡查管理、监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停车管理等要求”。保安服务的具体范围即包括“车辆/人员秩序维护、停车场管理及突发事件处理”。将停车场管理从保安服务中剥离出来单独作为一项业绩要求,是典型的重复计算、人为设障。 水电气暖属于设施设备维护服务的当然内容。物业设施设备维护的专业教材和实务规范中,设备设施维护明确包括 “建筑给排水、饮水和燃气供应、暖通和空调、建筑电气”等内容。公共设施管理明确包括“供电、供水、供暖、通风、燃气和通讯设备的维护保养”。将水电气暖从设施设备维护中剥离出来单独作为一项业绩要求,同样是重复设置。 招标文件将上述四项服务内容拆分为六项并列要求,实质上是将正常的物业服务内容人为切割、重复计数,以制造 “六项同时具备”的苛刻条件。这种手法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已被多次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请求:招标文件第 58页资信分-业绩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医院物业服务业绩服务内容须同时包含卫生保洁、保安、陪护、停车场管理、水电气暖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内容。 修改为:业绩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医院物业服务业绩服务内容须同时包含卫生保洁、保安、设施设备维护服务内容即可。 答: 1、陪护及停车场管理评审因素是基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综合服务水平、实际需要和履约能力考虑,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 2、评分标准中业绩服务内容修改为“须同时包含卫生保洁、保安、陪护、停车场管理、水电维修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内容”。 ( 四 )招标文件第 60页,人员配备评分条款仅认可保安负责人持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得分,未认可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评审条件与项目实际消防服务需求严重不匹配,属于不合理限制性条款,请求修改评分标准,同等认可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原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 整个采购文件中,没有提及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 ——没有消防技术咨询,没有消防安全评估,没有消防设施检测,没有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本项目需要的只是消防监控室的值守操作人员及一般消防巡检工作,法定持证要求是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院区消防日常工作为消控室值班、设备巡检、防火巡查、隐患排查、消防设施操作维护,均属于消防设施操作员法定履职范围。 该条款抬高加分门槛,排斥大量具备医院物业消防管理成熟经验的潜在供应商: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门槛极高,行业持有人员极少;而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医院、学校、商超、楼宇物业安保负责人通用标配证书,完全可以胜任院区消防统筹管理工作。仅认可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认可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人为缩小符合加分条件的投标人范围,构成差别待遇、限制公平竞争。 请求:人员评分项中保安负责人 (1分) ①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 修改为: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或人社部门颁发的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或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得 1分。 答: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皖政办〔 2014〕3号印发《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四)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医院、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安全技能培训;火灾高危单位的归口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及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对设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逐步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本项目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求保安负责人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是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医院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能力和职责体现,贴合采购需求实际,不予调整。 ( 五 )招标文件第四章资信分业绩项要求医院业绩必须同时包含陪护、停车场管理、水电气暖及设施设备维护,该设置存在不合理限制,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首先陪护服务属于院内经营性增值业务,并非医院物业基础刚需服务,大量合规物业公司仅承接保洁、安保、水电维修等基础后勤,无陪护相关履约经历,硬性捆绑陪护业绩会直接排除大量具备成熟医院物业服务能力的供应商,缩小竞争范围;其次文本表述前后不统一,采购需求通篇使用 “车辆管理”,评分标准却写“停车场管理”,容易造成评审人员理解分歧,出现裁量偏差;另外本项目无供暖、燃气运维工作,“水电气暖及设施设备维护”表述宽泛不实,与现场实际服务内容不符,建议删除业绩要求中的陪护项,统一规范文字表述,将停车场管理调整为车辆管理、水电气暖及设施设备维护修改为水电维修或者设施设备维护,保障充分公平竞争。 答: 1、本项目需求中明确需要停车场保洁、车辆管理等服务,“停车场管理”涵盖“车辆管理”; 2、评分标准中业绩服务内容修改为“须同时包含卫生保洁、保安、陪护、停车场管理、水电维修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服务内容”;该项评审因素是基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综合服务水平、实际需要和履约能力考虑,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 。 。 (六)招标文件综合评分里荣誉加分仅认可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但在实际物业管理工作中,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办公室也会针对物业服务开展评比、下发表彰通报,这类官方表彰同样能够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具备同等参考价值。当前条款直接将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各类物业先进表彰排除在外,缩小了加分材料的认定范围,属于不合理限制,有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评审标准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现申请修改荣誉评审细则,在认可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的基础上,同步增加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办公室授予的物业管理相关表彰作为有效加分材料,计分方式保持每提供一份有效荣誉得 2分、满分4分不变。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项目的评优、表彰属于其法定监管职责范畴,其颁发的荣誉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故 不予 调整。 ( 七 )招标文件人员配备评分中,要求保安负责人提供人社部门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方可得分,该资质门槛脱离项目实际用工需求,设置过高。本项目采购需求明确仅要求 6名监控值守人员配备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医院安保负责人日常工作以院区秩序、门岗、巡逻、日常消防巡查管理为主,并不需要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能力;注册消防工程师多用于大型综合体、消防专项工程设计维保岗位,医院物业安保岗位无强制配备要求,该条款变相抬高投标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结合消防管理相关规范与本项目实际,应将保安负责人资质要求调整为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与采购需求消防持证标准保持一致,条款设置贴合岗位真实履职需要。 答:同问题( 四 )答复。 ( 八 )招标文件人员配备评分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 (或)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本项目为医院物业管理项目,在物业管理工作中人社部已颁发物业人员职业技能标准,所对应的是物业管理师证书,物业管理师作为物业项目负责人的证书,和本项目采购需求最匹配。本条建议删除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具有物业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提供技能人才许价全国联网查询截图)。 答:人力资源管理师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职业资格证书,它们在发证单位、适用范围、报考条件、考试制度、学习内容和证书含金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人力资源管理师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涵盖《经济基础知识》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两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是由各省市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考试频率和内容由各地机构自行规定。本项目要求的是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负责人需负责协调统筹服务人员,及人员管理配套的招聘选拔、培训及开发、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具有该证书为结合项目采购需求的合理要求,按招标文件 要求 执行,不予调整。 ( 九 )事项
一、 1.内容或条款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3款“物业人员配备要求”中规定,本项目配备保安42人(含主管1人)。同时,第2.1.2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24小时保证出入口道路通畅”“负责整个区域内车辆秩序的管理”;保安考核细则中明确要求“门岗24小时值班”“巡逻白天不少于6次,夜间不少于6次”;岗位设置中涉及北大门、南大门、1号楼北门安检、1号楼南门安检、2号楼北门安检、2号楼南门安检、3号楼北门安检、3号楼南门安检、急诊安检、门诊巡逻、各停车场车辆管理等十余个白班及夜班岗位。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招标文件要求保安岗位“24小时值班”,但仅配置42人。以其中需24小时值守的安检岗位为例进行分析: 白班岗位设置:北大门及西停车场 1人、1号楼周围停车场1)、北大门安检2人、南大门安检2人、行政楼及2号楼北停车场1人、2号楼北门安检2人、急诊2号楼北门及急诊1人、2号楼南门安检2人、3号楼外围东北进口1人、3号楼北安检机2人、3号楼南门进口安检2人、3号楼门诊巡逻1人、南门外车辆管理1人、西车辆管理1人、北车辆管理1人、南大门及食堂附近停车场1人,合计约24个白班岗位。 夜班岗位设置: 2号楼北门安检1人、2号楼南门安检1人、3号楼北门安检1人、3号楼南门安检2人、南大门1人、北大门1人、院内巡逻2人、急诊机动监控等,合计约10个夜班岗位。 仅按上述可见的岗位计算,一个昼夜周期内至少需安排 24个白班人次+10个夜班人次=34个班次。若按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天实际需要24个白班岗位×8小时+10个夜班岗位×8小时=272个工时。42人按标准工时制,每日可提供的总工时为42人×8小时=336小时,表面看总工时足够,但问题在于夜班岗位的覆盖:夜班岗位至少10个,若每个夜班按8小时计算,每夜需要10人值守。42人中若固定安排10人上夜班,则剩余32人需覆盖白班岗位及轮休。白班岗位约24个,32人扣除必要的轮休(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际可出勤人数约为32人×6/7≈27.4人,勉强可覆盖24个白班岗位。但此种排班方式意味着所有人员均无冗余,且无法安排法定节假日休息、年休假、病假、培训等,同时每人每周工作6天,已超过法定每周40小时的上限。 若按每周 5天工作制、每天8小时计算,42人每周可提供的总工时为42人×40小时=1680小时。而满足所有岗位24小时值守所需的每周工时为(24个白班岗位+10个夜班岗位)×7天×8小时=1904小时。两者相差224小时/周,缺口达13.3%。即使部分岗位非24小时值守,但岗位数量之多是客观事实,人员配置难以在合法工时 内 完成全部任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保安实际工作时间远超法定标准,将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及加班费纠纷,进而影响项目稳定履约。 (4)若物业公司拟对保安岗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招标文件并未明确本项目岗位是否已取得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也未要求投标人说明工时合规方案。 3.建议采购人明确以下事项: (1)本项目保安岗位拟采用何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如拟采用特殊工时制度,是否已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批准?如尚未取得,投标人中标后自行申请获批是否存在障碍 (3)请采购人核实并说明:在现有42人(含主管)的配置下,如何通过合法合规的排班方式,既满足“24小时值守”的服务需求,又确保每名保安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或经审批的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合法工时) (4)如因24小时值守需要导致员工产生加班,加班费是否已纳入预算?如已纳入,请明确其核算依据及标准。 事项
二、关于保洁岗位工作时间安排与劳动法规的合规性问题
1.内容或条款: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3款“物业人员配备要求”中规定,本项目配备保洁及其他岗110人(含主管1人、导检3人、自助1人、按摩技师2人、煎药工3人,实际纯保洁人员约100人)。同时,第2.2.3条“服务要求”中规定“门急诊、住院大厅24小时值守、无盲点”;保洁标准中要求“地面每日清扫三次,每月清洗一次”“卫生间随时保洁”“电梯每日二次”“外围及外环境循环保洁”“随时清洁、循环清洁,保证区域内无垃圾等目视污物”;第2.2.1条要求“中标人应根据医院各科室的特点,按需提供24小时的保洁服务”。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1)招标文件要求门急诊、住院大厅“24小时值守、无盲点”,同时要求提供“24小时的保洁服务”。保洁岗位设置覆盖1号楼、2号楼、3号楼各楼层诊室、病区、医技科室、手术室、ICU、供应室、行政办公区、外围院区、地下室、停车场等,岗位数量约100个左右(详见保洁岗位表)。 (2)以保洁员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40小时)为标准工时制进行测算。保洁岗位表列出的具体岗位(不含主管、导检、自助、按摩技师、煎药工)约100个具体保洁点位/区域。若每个点位每日需至少1人次覆盖(部分岗位如3号楼1楼大厅、2号楼1-2楼大厅、2号楼20楼五楼平台等标注为2人),则每日白班保洁至少需要约110个班次。 按 100名纯保洁人员计算,若每人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可提供总工时为100人×40小时=4000小时。而仅满足110个岗位每天覆盖8小时,每周需110个岗位×7天×8小时=6160小时。缺口高达2160小时/周,达54%。即使考虑到部分岗位非满8小时(如部分区域可能每日只需4-6小时),但“24小时保洁”“随时清洁”“循环保洁”的要求意味着保洁工作并非简单的“一次清扫”,而是全天候持续维护,实际用工需求只会更高。 (3)特别是“门急诊、住院大厅24小时值守”这一要求,意味着至少有一个岗位需要24小时不间断有人值守。若仅此一个岗位,按标准工时制需要4.38人(365天×24小时÷(8小时×251个工作日)≈4.38人)才能合法覆盖。而保洁队伍总共100余人需覆盖全院数十个病区及公共区域,根本无力额外承担24小时值守。 (4)同保安岗位一样,保洁工作如需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