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正文
按原文分段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PCGD26C500FG063F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机关及各税务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16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服务期限 服务概况 服务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机关及各税务分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1620万元,(第一年预算540万元,后两年预算以当年财政部门批复为准) 共三年(2026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合同一年一签,以合同到期或累计结算金额达到预算金额为止。服务期前3个月(即2026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为试用期,如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采购人可立即终止合同。 为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机关及各税务分局食堂提供用餐所需食材,包括但不限于大米、食用油、鱼类、海鲜类、蔬菜类、水果类、肉类、面粉、禽类、蛋类、豆类、调味品等品种,含相应配送。如遇加班等特殊情况或其他需紧急配送的,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实行配送。实际采购品种和数量不限于采购需求所列内容,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确定。 项目配送地点共12处,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机关食堂、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第一、二税务分局办公区食堂、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流沙税务分局食堂、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大南山税务分局第二办公区食堂、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池尾税务分局食堂、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占陇税务分局食堂、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南径税务分局食堂、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洪阳税务分局食堂、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大坝税务分局食堂、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里湖税务分局食堂、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梅林税务分局食堂、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高埔税务分局食堂。 注:如配送地点有变动按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本采购包合同分包情况:允许合同分包,供应商应将合同金额40%或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落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等。 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批发业。 合同履行期限:3年(2026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合同一年签订一次(第一年预算5,400,000.00元,后两年预算以当年财政部门批复为准),如服务期满,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期内采购金额达到当年合同金额(人民币5,400,000.00元),合同自动终止。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报价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①或②证明材料:① 提供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且标注验证码的财务审计报告。该报告须按照《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 号)要求,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并取得全国统一验证码。② 同时提供a.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b.《基本存款账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5. 已按要求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6.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合同金额40%或以上面向小微企业。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情况之一:(1)供应商为本项目主要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划分标准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则不允许分包,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2)供应商为本项目主要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供应商应将合同金额40%或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接受分包供应商须符合分包标的对应行业(批发业)的划分标准的小微企业。同时提交①和②:①《分包意向协议书》;②《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供应商对自己及接受分包供应商的中小企业情况进行声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1)中小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见投标文件格式)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文件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7. 供应商(如采取分包,含接受分包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情况之一:1)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时提供证书复印件。2)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须与餐饮或食品相关),投标时提供证书复印件。注:如所属地另有规定的,则按当地规定执行(提供相关文件及证明效力上符合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至 2026年08月14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2:00至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网上获取采购文件须知:供应商可登录我中心网站供应商报名系统(http://gpcgd.gd.gov.cn/page_enter.html),办理步骤请点击系统内“供应商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供应商于采购项目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在该系统内选择需要获取采购文件的项目公告,填写好报名表后即视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9月0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6年09月02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州市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三楼308室(具体开标室以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为准)(乘梯指引:14号、15号、16号、17号电梯,一楼扶梯。)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福盛南路与赵华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0663-29211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 联系方式:020-83187191/sczx3@gd.gov.cn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工 电 话: 020-83187191/sczx3@gd.gov.cn